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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費率調整方案  
    職災保護法大幅增加對違法雇主之處罰雇主不可不慎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通知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全民健康保險費率調整方案並自99年4月1日生效:

公告調整項目如下:

一、行政院衛生署99年3月29日衛署健保字第0990007832號令,有關全民健康保險費率調整為5.17%。
全民健康保險費率調整為5.17%, 貴單位被保險人投保金額在40,100元(含)以下者,由政府專案補助其自付保險費新增之全部差額;投保金額在42,000元至50,600元者,補助其自付保險費新增差額的20%,投保金額53,000元(含)以上者,自付保險費新增之差額,則須自行負擔。至於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全數以費率5.17%計收,請依所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收繳保險費。

二、行政院衛生署99年3月30日衛署健保字第0990065758號令,有關投保金額分級表修訂,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由46級調整為55級,投保金額上限為182,000元。
貴單位所屬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受雇者)、營利所得(雇主及自營業主)或執行業務所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如達到131,701元以上者,請對照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於99年4月30日前申報其投保金額適用等級,並填具「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申報表」,送交臺北業務組辦理調整手續。<
下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

三、本局99年3月30日健保承字第0990050147號公告,有關第6類保險對象適用之平均保險費調整為1,249元。
全民健康保險第6類保險對象適用之平均保險費調整為1,249元,但被保險人綜合所得稅率在6%(含)以下者,由政府專案補助其自付保險費新增之全部差額。(歡迎多加利用健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之「99年保費調整」專區下載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暨保險費負擔金額表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六)

 

(農會、漁會、水利會會員適用)

單位:新台幣元

投保金額等級

月投保金額

被保險人及眷屬負擔金額﹝負擔比率30%﹞

本人

本人+1眷口

本人+2眷口

本人+3眷口

費率調整應計保險費(5.17%)

政府補助差額

費率調整實際自付保險費(差額以補助)

6

21,000

326

39

287

574

861

1148

               
 

政府補助金額

轄區別

中央政府補助比率(60%)

直轄市政府補助比率(10%)

合計補助比率(70%)

省轄區域

1107

185

1292

轄區別

中央政府補助比率(40%)

直轄市政府補助比率(30%)

合計補助比率(70%)

直轄市區域

738

554

1292

99年4月1日起實施

註:1.費率調整為5.17%,自付差額由政府全額補助。
 2.政府補助金額含本人及平均眷屬人數0.7人,合計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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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災保護法大幅增加對違法雇主之處罰雇主不可不慎  
   

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民國91428日起施行。職保法加強對職災勞工的保障並增加對違法雇主之處罰。雇主應特別留意。

         勞基法之原意旨在保障勞工若因職災而發生死亡、醫療、殘廢、收入中斷時,規定雇主應基於對員工之照顧給予法定的補償。並規定若違反規定將處二千元至二萬元罰鍰。而勞保條例第六條亦規定僱用勞工滿五人之雇主應為勞工投保勞保,否則得依勞保條例72條規定處短繳保險費金額二倍罰鍰。或許因罰款過低,許多雇主仍存者僥倖的心理。於是在就業保險法中除將強制加保之對象擴及所有事業單位,也就是就算僱用一名勞工亦應依法強制加保否則得依就保法38條規定處短繳保險費金額十倍罰鍰。在職災保護法中更是訂有①依法應加保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短繳保險費金額四倍至十倍罰鍰。對於發生勞工職災死亡或殘廢的雇主處以最低投保薪資1160個月的罰鍰(17.495)

         其實在勞基法59條中規定有:「但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也就是說為員工投保勞保暨可分擔雇主的補償責任又可以免去上述各項處罰,筆者良心建議僱有勞工的各行業雇主能確實加保才是利人利已的做法。若覺得勞健費負擔太重,可尋求薪資設計的方式合法調降保費,減輕負擔。一味的逃避或心存僥倖實非長久經營之道。若能進一步的將勞保未能涵蓋的責任部份分攤給保險公司,如投保團保、雇主補償責任險、雇主意外責任險…等,一方面可以有效將風險轉嫁出去,另一方面又可增加員工福利項目提昇向心力,那就更完美了。

 
       
    職災補、賠償差額及處罰分析表:  
   
保障項目及金額 死亡給付

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工作之薪資給付

治療終止後符合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者 

治療兩年未痊癒、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但未達勞保殘廢給付標準
(
工資終結補償)

應加保勞保而未加保之處罰:

第一年

第二年

民法賠償

雇主若有過失時,勞工另可請求損害賠償勞工另可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損失、財物損失、勞動力減損...等)

勞基

法認

定的

工資

超出勞保

投保薪資

45個月 100% 100% 1.5個月

60個月

40個月

     保費4~10

 ②     11~60個月最低投保薪資

勞保投保

薪資

45個月 前三天 30% 50% 1.5個月

60個月

40個月
70%
 
50%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三十四條: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至十倍罰鍰,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罰鍰之規定。但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處以第六條補助金額之相同額度之罰鍰。

     條: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勞工保險條例

第 七十二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三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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